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-2014(2018年版)中,并无厂房“甲”“乙”“丙”类的划分,而是对厂房生产和存储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定量或定性地划分:甲>乙>丙>丁>戊,排名越往前,对厂房的消防要求和限制就越严格(石油化工、石油天然气、医药等有关行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)。
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受众多因素的影响,设计时还需要根据生产工艺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、产品及其副产品的火灾危险性,以及生产时的实际环境条件等情况去确定。
存储这部分可以这样记:甲(爆)、乙(易)、丙(可)、丁(难)、戊(不)。划分的两大原则:(1)主要是以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或者产出的物质的危险类别确定的;(2)液体分类,以闪点为基准;气体分类,以爆炸下限为基准。
值得注意的是,要区分“火灾危险性”和“火灾危险等级”两个不同的概念。前者是针对工业建筑(厂房、仓库)而言,后者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概念,可分为:轻危险级、中危险级(Ⅰ级、Ⅱ级)、严重危险级(Ⅰ级、Ⅱ级)和仓库危险级(Ⅰ级、Ⅱ级、Ⅲ级)。
此外,按照厂房的使用性质,还有耐火等级的“一、二、三、四级”划分。